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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徐民初字第1014号

杨红泉与苏玉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红泉,苏玉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徐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反诉被告)杨红泉,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被告(反诉原告)苏玉昌,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物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宝柱,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红泉与被告(反诉原告)苏玉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杨红泉和苏玉昌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泉和反诉原告苏玉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红泉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苏玉昌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元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杨红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苏玉昌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马文田

人民陪审员  王胜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小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