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延行初字第36号原告赵明浩,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司法局。法定代表人张文生,该局局长。
原告赵明浩诉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司法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3日以达成庭外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用80元,共105元,由原告赵明浩负担。
审判长 金钟德
审判员 李相根
审判员 柳春子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美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