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0781号原告缪世元,男,1952年6月4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夏传根,男,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夏迎春,男,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缪世元诉夏传根、夏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原告在诉讼中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且明确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其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另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故应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缪世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