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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商初字第91号

原告东营市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如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营市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如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91号原告东营市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刘爱让,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如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如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收取32元,由原告东营市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德亮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