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31号原告刘斌。被告唐永强。被告田志春。被告唐在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唐永强等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房产一套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启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郄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