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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31号

刘斌与唐永强、田志春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斌,唐永强,田志春,唐在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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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31号原告刘斌。被告唐永强。被告田志春。被告唐在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唐永强等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房产一套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启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郄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