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324号
原告:桂青,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
原告:王乃雯,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刘艳,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青、王乃雯与被告刘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青、王乃雯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桂青、王乃雯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刘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衔庆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