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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207号

季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季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季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晓龙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英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