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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548号

刘小珂、范恒金与范恒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小珂,范恒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张宴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548号原告刘小珂被告范恒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张宴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珂诉被告范恒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张宴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

审 判 长  李卫敏

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秀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