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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沁执字第315号

李大卫与靳松松、陈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大卫,靳松松,陈亚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卫,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靳松松,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陈亚明,男,195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执行李大卫申请靳松松、陈亚明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靳松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沁阳市人民法院(2012)沁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文公

审判员  杨 华

审判员  赵 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原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