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卫,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靳松松,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陈亚明,男,195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执行李大卫申请靳松松、陈亚明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靳松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沁阳市人民法院(2012)沁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文公
审判员 杨 华
审判员 赵 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原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