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3107号原告景蒙,住河北省,系献县庆飞建筑器材租赁站站主。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振国,住长春市。被告姜艳芬,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17.5元,退还原告3517.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玉炼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