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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民初字第3107号

景蒙与高振国、姜艳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蒙;高振国;姜艳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3107号原告景蒙,住河北省,系献县庆飞建筑器材租赁站站主。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振国,住长春市。被告姜艳芬,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17.5元,退还原告3517.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玉炼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