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025-1号
申请执行人:万玉和,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毛淑霞,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何庆,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政,男,37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铜民二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毛淑霞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