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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执字第25号

杨知朋与马磊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知朋,马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杨知朋,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马磊,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马磊所有的鲁H×××××货车、鲁H×××××挂车各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同意以车辆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磊所有的鲁H×××××货车、鲁H×××××挂车各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庆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