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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35号

张建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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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35号罪犯张建红,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因贩卖毒品罪经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以(2010)子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罚金二千元,刑期自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至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止,于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建红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建红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刻苦专研课程,遵守学习制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能出满勤,干满点,尤其在从事电子元件工种改造以来,能吃苦耐劳,认真学习电子元件技术,熟练掌握技能,并经常超额完成任务,为分监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受到干警的一致好评。在三课学习中能认真听讲,按时完成课后作业。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得积极十二个。��项奖励25分。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建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建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红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银宏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郑晓梅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