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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1426号

杨新平与文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平。被执行人文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文来在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仙葫大道西156号水上人家8号楼2单元1层103号与文建共有一套114.84平方米的住宅,查封期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昌吴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