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138-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朱政。委托代理人张榆兴。被执行人陕西康维生物工程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王静婉,所长。被执行人张君曼,男。
原告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陕西康维生物工程研究所、张君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3月12日,申请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向法院申请执行201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君曼是xx市xx医院医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人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请从张君曼工资中扣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舒四来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答军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