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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二字第00138-2号

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与陕西康维生物工程研究所、张君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陕西康维生物工程研究所,张君曼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138-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朱政。委托代理人张榆兴。被执行人陕西康维生物工程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王静婉,所长。被执行人张君曼,男。

原告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陕西康维生物工程研究所、张君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3月12日,申请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向法院申请执行201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君曼是xx市xx医院医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人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请从张君曼工资中扣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舒四来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答军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