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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0335号

原告港联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周立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周立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桂芳,女,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周立仁。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周立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住址,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翠玲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