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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民初字第1779号

倪方曹与华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德利亚太铝业(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方曹,华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德利亚太铝业(昆山)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民初字第1779号

原告:倪方曹。

委托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乐伟康,董事长。

被告:德利亚太铝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舒明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方曹与被告华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德利亚太铝业(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方曹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倪方曹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方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34元,减半收取22517元,由原告倪方曹负担。

审 判 长  谢世常

代理

审判员  张鑫晖

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方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