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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商初字第3号

徐慧颖与詹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慧颖,詹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3号

原告:徐慧颖。

被告:詹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慧颖与被告詹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慧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慧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徐慧颖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叶柳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建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