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3号
原告:徐慧颖。
被告:詹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慧颖与被告詹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慧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慧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徐慧颖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叶柳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建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