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主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该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雅菊,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贺茂超,住址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执行贺茂超行政处罚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1777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遂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1777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晓蕾
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
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红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