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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74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贺茂超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贺茂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主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该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雅菊,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贺茂超,住址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执行贺茂超行政处罚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1777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遂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1777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晓蕾

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

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红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