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郭婷婷与郑聪、陈启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聪,郭婷婷,陈启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婷婷。原审被告:陈启乐。上诉人郑聪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户籍地为浙江省东阳市,长期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且本案所涉款项并非借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因此,不应以原审被告陈启乐的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陈启乐的户籍地在浙江省乐清市,故乐清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