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112号原告河南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邢华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华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宇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