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孝法执字第548-1号
申请执行人:王维权,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
被执行人:张金虎。
被执行人:郝天红。上列当事人因王维权诉张金虎、郝天红合伙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孝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张金虎、郝天红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33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362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张金虎、郝天红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4850元,由被执行人张金虎、郝天红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张勇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 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