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一处字第00374号
原告: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代理人:刘三毛,安徽刘三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黄山市黄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双方性格差异太大,缺乏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最终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交往后双方感觉,经双方商定于2012年农历正月16日订亲,前后经过一年的交往,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其间,被告为原告购买手机、项链、送礼金等开支花费6万多元。××××年××月双方准备举办婚礼仪式期间,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无奈提出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得偿还被告为结婚而支付的5万元。
原告不愿支付,同意与被告继续生活。之后,原告不安心生活,与他人有不正当交往。但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原谅对方的过错,希望双方今后能够好好过日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黄山市黄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认为双方了解不够,性格差异太大,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已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用彻底破裂,双方虽有矛盾,但仍希望今后能与原告好好过日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