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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509号

宁波康来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与杨连弟、郭言冬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康来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杨连弟,郭言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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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50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康来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孙利杭,该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滨,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洁,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连弟。

被执行人:郭言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康来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连弟、郭言冬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509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