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514号
原告:王孝云。
被告:傅立岗。
被告: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云诉被告傅立岗、竺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云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孝云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孝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力笋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百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