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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514号

王孝云与傅立岗、竺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孝云,傅立岗,竺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514号

原告:王孝云。

被告:傅立岗。

被告: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云诉被告傅立岗、竺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云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孝云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孝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力笋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百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