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任军,男。被告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岚皋县分公司,住所:岚皋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裴友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军诉被告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岚皋县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军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享有诉权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军负担。代
审判员 唐 玮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宪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