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吉丰执字第384号

申请执行人李献夫、李立红等117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献夫,李立红,吉林市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84号

申请执行人:李献夫、李立红等117人

被执行人:吉林市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斡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献夫、李立红等117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吉林市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故本院依法裁定,将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玉隆小区申请执行人李献夫、李立红等117人现居住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李献夫、李立红等117人各自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曲德宽

审 判 员  李玉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