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088号罪犯王小永,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晋城市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王小永,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以(2009)城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王小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普管级,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永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树苗
代理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