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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973号

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庄村。法定代表人司海燕,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琦,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王建青,女,49岁。本院审理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赵鹏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光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