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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4号

刘道林与许华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道林,许华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4号原告刘道林。被告许华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林诉被告许华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道林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刘道林负担。

审判员  杨北邦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