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4号原告刘道林。被告许华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林诉被告许华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道林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刘道林负担。
审判员 杨北邦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