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9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焦煤富达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张村乡山前村。法定代表人荆随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步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卫。委托代理人韩运峰,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焦煤富达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小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乡焦煤富达矿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黄远锋
代理
审判员 李书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刘万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