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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92号

王京亚与刘方洛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京亚,刘方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王京亚,农民。被执行人刘方洛,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京亚与被执行人刘方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祝洪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