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马玉文,农民。被告多维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文与被告多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文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蒋宝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景昌 百度搜索“”
马玉文与多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马玉文,农民。被告多维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文与被告多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文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蒋宝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景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