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县执字第00005-(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平。被执行人李三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凤县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交通事故赔偿金4万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8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万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交纳案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200元,共计402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当日已领取40200元。本案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凤县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由被执行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部分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旭
审判员 张晓斌
审判员 邵玉君二0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