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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31号

章婷与刘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婷,刘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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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31号

原告:章婷。

委托代理人:章国良。

被告:刘滔。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婷与被告刘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婷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滔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婷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姁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