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31号
原告:章婷。
委托代理人:章国良。
被告:刘滔。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婷与被告刘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婷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滔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婷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姁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