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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048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新城子支行与被告勾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新城子支行,勾淑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新城子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被告勾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新城子支行与被告勾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新城子支行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新城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晓萍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