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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开民初字第0031号

谢友祥与储开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友祥,储开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谢友祥。委托代理人姚连珍。被告储开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友祥与被告储开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友祥在收到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维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范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