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谢友祥。委托代理人姚连珍。被告储开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友祥与被告储开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友祥在收到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维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范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