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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2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懿与刘懿、余明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懿,余明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2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旺。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

被告:刘懿,成年。

被告:余明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懿、余明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懿、余明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绪良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宋 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