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滦民初字第309号

原告郭英杰与被告杨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英杰,杨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309号原告郭英杰。被告杨立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英杰与被告杨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英杰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英杰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郭英杰负担。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栾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