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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03号

申请人苏罡与被申请人张飞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罡,张飞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苏罡,。被申请人张飞飞。申请人苏罡因被申请人张飞飞驾驶陕DOK9**号车与申请人电动三轮车相撞,被申请人张飞飞负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苏罡无责为由,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或扣押陕DOK9**号轿车,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陕DOK9**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笑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