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卞新林。被执行人青州市顺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贵,经理。被告王文贵。被告宫风英。被告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超,董事长。被告邓忠华。卞新林诉青州市顺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文贵、宫风英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邓忠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9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冯翠永执行员 谢国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