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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19号

某中心与熊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中心,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某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顺虎,系该中心主任。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中心诉被告熊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中心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之卿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