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某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顺虎,系该中心主任。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中心诉被告熊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中心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之卿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颜 搜索“”
某中心与熊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某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顺虎,系该中心主任。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中心诉被告熊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中心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之卿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