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25号原告东莞科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虎。委托代理人王淑霞,女,汉族,1988年7月2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第一被告惠州协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仲恺大道**小区。法定代表人郭志荣。第二被告惠州惠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小区金石二路**法定代表人丰铄。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科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惠州协和医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惠州惠康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科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科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科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18元,减半收取为709元,由原告东莞科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秀群
审 判 员 赖素霞
人民陪审员 彭 可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焕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