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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3号

农世香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农世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1-17核稿人李小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陈伟明2013年1月15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世香,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横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6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张丽清,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2)0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世香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丽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世香及其辩护人张丽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农世香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博罗县石湾镇西埔村永石大道旁一机耕路,见被害人陈某1拿着手提包途经该处,被告人农世香即驾车靠近被害人陈某1,趁其不备将其手提包(内有人民币600元等财物)夺走,被害人陈某1即大声呼救,走在前面的被害人陈某2闻声即伸手拦截被告人农世香,被告人农世香见状便扔弃夺得的手提包并驾车撞向被害人陈某2,致使陈某2受伤倒地,被告人农世香倒地后即弃车逃跑,后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陈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破案后,赃款无法缴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农世香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农世香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农世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农世香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农世香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农世香驾驶一辆摩托车于2012年6月17日17时许,在博罗县石湾镇西埔村永石大道旁一机耕路,见被害人陈某1拿着手提包途经该处,被告人农世香即驾车靠近被害人陈某1,趁其不备将其手提包夺走,被害人陈某1即大声呼救,走在前面的被害人陈某2闻声即伸手拦截被告人农世香,被告人农世香见状便扔弃夺得的手提包并驾车撞向被害人陈某2,致使陈某2受伤倒地,被告人农世香倒地后即弃车逃跑,后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陈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发生时间及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件发生在博罗县石湾镇西埔村永石大道旁一机耕路;3、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农世香抢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驾车撞向被害人陈某2的事实及被抓获的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材料,被告人农世香承认上述抢夺的犯罪事实,及抢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驾车撞向被害人陈某2的事实;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没有投案自首情节;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7、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农世香抢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驾车撞向被害人陈某2的事实及被抓获的经过;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物证;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世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农世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农世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小兰

审判员陈伟明

人民陪审员邓志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美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