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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刑初字第078号

靳德强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靳德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宛龙刑初字第07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德强,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鲁东旭,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2)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德强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德强及辩护人鲁东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以来,被告人靳德强在未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油罐车先后到云阳镇、南阳市鸭河工区等地,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销售金额九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德强违反国家成品油经营管理规定,销售成品油,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靳德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靳德强认罪态度较好,经营数额小、时间短,部分欠款未要回,情节轻微,违法所得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靳德强从朋友刘义山处租来油罐车,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南召县太山庙、鸭河工区等地,从事成品油流动销售,销售金额九万余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靳德强的供述;证人曹某、贾某、黄某、袁某、汪某的证言;被告人租用流动加油车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租赁合同;加油款收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靳德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德强违反国家成品油经营管理规定,在未办理成品油经营手续情况下,擅自零售成品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靳德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靳德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梅振焕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