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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刑初字第49号

周某甲、周某乙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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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务工。2012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无业。2012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无业。2012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2)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杨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戚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杨某驾驶浙J×××××小货车窜至天台县三合镇大园村东边村口附近,盗得被害人徐某堆放在此地的18只废旧轮胎。经鉴定,该18只废旧轮胎价值人民币3060元。上述轮胎已被天台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2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杨某驾驶浙J×××××小货车窜至天台县三合镇同谊村村口附近,盗得被害人郑某堆放在此地的6只废旧轮胎。经鉴定,该6只废旧轮胎价值人民币585元。上述轮胎已被天台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2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杨某驾驶浙J×××××小货车窜至天台县三合镇大园村西边村口附近,盗得被害人徐某堆放在此地的15只废旧轮胎。经鉴定,该15只废旧轮胎价值人民币4120元。上述轮胎已被天台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2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周��乙、杨某驾驶浙J×××××小货车窜至天台县三合镇同谊村村口附近,盗得被害人郑某堆放在此地的5只废旧轮胎。经鉴定,该5只废旧轮胎价值人民币375元。上述轮胎已被天台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被害人徐某、郑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戴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证书》,《过磅单》,《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情况核查说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人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三、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杨某的刑期均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林桂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秦艳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