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曲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冉宝强,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永良。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苏兴,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董永良犯赌博罪,于201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鹏宇、代理检察员张文敏、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冉宝强、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敏贤、被告人董永良及其辩护人苏兴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局抽头渔利,并由被告人董某良等人在赌局给参赌人员提供资金从中渔利。自2012年3月份以来,潘某、刘某甲等人组织多人分别在曲阳县种子公司小区201室、曲阳县艺铭旅馆315房间内设立赌局聚众赌博,抽头渔利8000余元,被告人董永良在赌局中放款渔利。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焦某、晋某乔、张某丙、张某乙、王某乙、茹某乙,田某茹、茹某刚、刘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曲阳县公安局恒州刑警队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罗家沟村委会证明、盛和宾馆登记本、本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刘某甲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董某良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而提供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12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12日止。)三、被告人董某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13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玉红
审 判 员 庞征浩
人民陪审员 董庆芝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玉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