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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天商初字第207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庞茂伟、天台县华贵工艺品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庞茂伟,天台县华贵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天商初字第207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地址:天台县人民东路15号。代表人:王崇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昌坤,该行职工。

被告:庞茂伟。

被告:天台县华贵工艺品有限公司,地址:天台县白鹤乡白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曹仙妹,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下称农行天台支行)与被告庞茂伟、天台县华贵工艺品有限公司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洪昌坤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天台支行诉称:被告庞茂伟于2010年1月19日向我行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个人卡,卡号为62×××48。被告持本卡于2010年9月8日开始透支,止2012年9月30日透支本金为29800元,结止日尚欠透支利息及费用9841.7元。经我行多次催讨,至今未归还。被告天台县华贵工艺品有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庞茂伟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800元及利息;

二、天台县华贵工艺品有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庞茂伟、天台县华贵工艺品有限公司未答辩。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农行天台支行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代表人身份情况,证明原告方的身份主体;2、办卡申请书复印件一份、透支清单两份,证明被告庞茂伟申请本卡及透支情况;3、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复印件、法人变更登记各一份,证明担保事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庞茂伟于2010年1月19日向我行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个人卡,卡号为62×××48。被告天台县华贵工艺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庞茂伟就本贷记卡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庞茂伟持本卡分别于2010年9月8日、2010年9月11日透支人民币25000元、4800元。透支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未归还任何本息。

本院认为,被告庞茂伟利用申请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进行透支,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庞茂伟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庞茂伟归还透支本金人民币298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利息结算办法计算,其中透支本金为25000元的利息自2010年9月8日起计算,透支本金为4800元的利息自2010年9月11日起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天台县华贵工艺品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申请表上盖章承诺为被告庞茂伟担保,故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庞茂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298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利息结算办法计算,其中透支本金为25000元的利息自2010年9月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透支本金为4800元的利息自2010年9月11日起算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天台县华贵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0元,由被告庞茂伟、天台县华贵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周激扬

代理

审判员  陈 翔

人民陪审员  蔡森科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毛俏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