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富法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女,52岁。被执行人王某某,男,59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06)富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孟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法��字第6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济泉
代理
审判员 李生文
代理
审判员 赵 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尚进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