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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3135号

谢某丙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135号

原告:谢某,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某,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