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135号
原告:谢某,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某,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